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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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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2: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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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9 v! x/ E: Y% L3 f9 |
(试行)7 ]3 F( C4 p6 Y

5 o/ s8 O$ B8 Y第一章  总 则
* j6 m( z( ]8 i
1 U: X1 C& Z( _; Q" k8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电力工程造价文件(包括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项目后评价)编制、评审及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不断提高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平,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和国家有关的从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 {, X: `; ~& \) O3 I: P第二条 电力行业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电力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评审、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s# o9 D+ ~! a7 C3 l5 z
第三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颁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全国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对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7 E& s  L3 I
第四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证书签发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O8 b' {1 B/ t( z" K1 G# Z. g* e
各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定额站(简称“各地区认证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培训,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
$ g5 Q8 m! R( F/ o2 w4 ]6 s% y# _6 v* [各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或造价专业资格管理部门)(简称“各集团认证机构”)负责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培训,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3 s3 |* A1 h3 ?( B: B, t
各地区认证机构和各集团认证机构以下合称为“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7 n6 h4 Y' q7 J$ l
第五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印制。. c. O. T5 Q) Y5 F; w- e
第六条 持有本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要从事电力行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时,应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备案。: V5 ^8 ^9 i) C
第七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持有本证书的人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力行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v/ z1 M, q5 e3 h2 s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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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资格审核0 c* R2 t% U- \$ X6 s

5 _2 f. j+ t. i. x9 J& U5 p    第八条 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根据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计划,负责本地区(集团)资格认证的报名工作。
9 s1 }( K  V4 j6 s* m) ]    第九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考取《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7 l) L; ^1 }; y9 L; e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二年以上;) V0 n' o- P' g
    2、大专学历,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三年以上。
2 g9 U, W! R! N9 n! h0 B2 Z  t) n, Y    第十条 申请报考《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申请表》,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所在地区(集团)认证机构。0 ]1 r( ?. k; ^! y' u
    第十一条 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集团)申请认证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证考试,人员名单须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核备。: _9 x/ l3 s$ N/ [. ?) Q* _
   ' r% D/ f) i, \7 g2 y) s
第三章 认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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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 L4 p+ D! I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全行业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考试形式为书面闭卷考试。
* U& ^9 }( ?' f& E0 G) u4 ^4 ~( }$ G第十三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内容为电力工程造价综合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电力工程造价综合知识为各专业必考科目,专业知识由报考人员在建筑、机务、电气和送电线路中的任选一科。
) ~, \# J; l8 N+ _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考试时间应安排在双数年份的第二季度。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制定具体认证考试计划,并在考试当年一月份将考试计划通报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
. `' @% k* D" n) c第十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组织、编制资格认证考试的培训教材,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
; ~' a1 i; {0 I' M( M2 d第十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考试试卷的命题、考试、阅卷和评分工作,并对考前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J4 Z4 Z0 d. v3 ~  r1 P) D
第十七条 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负责本地区认证考试的组织及考前培训工作,并将培训计划及考试安排在考试前一个月报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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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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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G; B( y/ Q, v# C第十八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及“电力工程造价专用章”的颁发机关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电力工程造价专用章” (以下简称“专用章”)作为持证人员的工作专用章,与《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配套使用。
2 x8 c2 C' ]0 p  v* o5 P$ S% r第十九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和转让。如果证书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地区(集团)电力建设定额站挂失并申请补发。
# \/ [, c9 k  i+ d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必须由持证人签名后方可正式使用,没有本人签名的证书应视为无效证书。; w2 B; w& O4 \, e$ G! D
第二十一条 在正式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项目后评价等工程造价文件中,编制及评审人员必须亲笔签名,并在签名处加盖本人的“电力工程造价专用章”。2 l) {( V) P# h/ [5 G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有效期为六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应自觉接受注册考核机关的日常资格检查,并参加继续教育。未通过资格检查的证书为无效证书。
$ i0 x+ i$ k' w( n2 Y第二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持证人应向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申请更换新的证书和资格专用章。
4 D+ l2 d3 @8 Z- z! x3 z: k第二十四条 申请更换证书和资格专用章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换证申请表》,经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考核合格后,统一到发证机关办理。" m8 a" `8 C. L

$ _, Z$ Q2 L, {  v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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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 p- u" d( u# d第二十五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与继续教育考核机构为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
  F8 k/ X. i1 y" h* r; n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接受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本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周期为二年,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日常监管应采取造价成果文件抽检方式,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有效期内自行安排。( W# {2 N! v5 \/ f0 s
造价成果文件是指持证人主编或参加编制的正式生效的电力工程造价文件,包括项目评审文件和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t% v- B( p0 [# U& ~, D: K0 j* j6 H
第二十七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在日常监管周期内将有计划地安排跨地区的互检或抽检工作,以检查和监督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1 Q2 m' Y! S" x& v第二十八条 成果文件抽检合格者,由所在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管合格章。
2 @$ p. K8 c8 p9 M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如果日常监管周期内无故拒绝检查,则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由年度注册考核机关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和证书。
+ a& Q7 W+ M, b4 ?第三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专业知识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从业水平。在一个日常监管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之后,由考核单位在证书上加盖完成继续教育章。- ?& v% E& ~! B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具体时间与内容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备案。/ w2 q* |& W0 Y0 H; T$ S+ v

  C- B% V; `. h第六章  从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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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o' v9 N# W第三十二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范围包括:
, P. r1 c' u! p$ ?(一)        电力工程造价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和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 r! H( x. H" H1 n& t(二)        电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核;8 F) Y* P& |; I; J2 A
(三)        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标底和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和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编制、审核;
, }- Q/ k& o+ c(四)        电力工程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审核;/ k, H& _3 M& H) v+ s1 C' \' l
(五)        电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9 H4 y; y' D9 k! m2 r& i9 C4 h(六)        电力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5 L$ o: z. ]1 i& d  R7 M- z' j(七)        与电力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6 i/ r5 S' b/ ~* M1 `8 W9 I( ~第三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f/ i. C8 A% b- s) X  Z
第三十四条 电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资格专用章方为有效。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人员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不得参加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核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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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5 `1 c( Y% {, a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d+ c+ @, ^$ K

( }  L" L( i( |6 F7 S* Q! \6 B第三十五条 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r3 G% d7 y0 T3 m% n4 L2 p) D(一) 依法独立承担或主持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评审及审查业务;
; L) Z8 r5 }9 ?! A- @! w(二) 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t( z8 A7 W" L
(三) 独立或主持编制企业内部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规定;- T: h, ?; R/ S
(四) 对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规定提出修改意见;7 K" s4 `! f, D+ `/ ?
(五)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 F5 N! U1 P5 n3 B* X" }+ g0 [9 w6 [5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 y/ y' Y0 C) m$ y, n5 q(一)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 d0 M; o+ H$ g2 }! B(二)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h; q2 x6 d0 J1 `5 {
(三) 在从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K' {# v  i4 y) d+ N
(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
2 r% [; I1 S4 v$ @( z2 Q( ~3 ^(五)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电力工程造价资料;0 j5 d4 Y' v9 v2 S7 |3 i9 J9 W
(六) 自觉接受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检查。5 g: T. s+ \+ l1 O' ]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审查、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中,如双方对编制或审查人员的资格及签名提出疑义时,可要求对方出示其资格证书,各方均有义务履行。  x% \( y2 u' T! a

' U# i% `8 K7 y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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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请证书和日常监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并收回资格专用章。
% u0 u; a" E/ y: y& k- q8 _第三十九条 本资格证书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如有发生,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或注销其资格。
: U9 U9 _# w( m6 u第四十条 未通过资格检查的持证人员,仍使用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从事电力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编制或签署的造价文件无效,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行业内通报,并可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v$ P% m: f) B- U
第四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并收回资格专用章。
; ~$ o+ C4 k4 G)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造价工作中,如因持证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经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确认后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T, E+ S* i4 s" t+ a# _7 d9 M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造价工作中,持证人恶意编制或签署工程造价文件,性质恶劣的,经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调查核实后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O  Y) Z- x  _5 I( F
第四十四条 被注销资格的人员,自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本资格证书。% b3 H6 C/ g4 j& B& c( J
第四十五条 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L; e! j5 g( y: H$ {* [. S) M% M
1 e; w1 i  e3 M5 _7 l- K9 i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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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B* u$ g: [- C第四十六条 对本办法在各单位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认证管理机构可结合工程造价单位资质年检、工程审计同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抽检。
. ]" S: W/ I$ X; k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Z* K8 L* ^3 ?& o% Q5 m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ΟΟ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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