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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电力客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2) 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①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②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措施。 5)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切换方式、允许停电持续时间和电能质量应满足客户安全要求。 6)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及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7) 对于环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满足相应要求的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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