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愤怒 2021-6-12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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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m9 s9 M! r0 i9 B" x8 ]
% G8 F$ g1 V2 ~+ D* w4 l' 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5]号0 j; E! E) [. d7 E: i, f
4 T3 L) M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 v/ u1 `, ]-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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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 m/ u2 t; ~3 p# f6 Y: Z$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0 z) }9 n5 p$ }4 |2 s" Z" ], _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8 o$ V& v1 U, T; K0 [+ W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D$ N- N! k3 c0 @, G
相联接。
+ s! b; U* T! V- E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3 S+ I6 e O% [% j9 p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 _- e, p4 j) i! }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3 S9 _7 u: [% ]7 p' v. T3 j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U$ K% e1 t" q" o8 `) W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w; e2 Z. R0 q8 i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Y( X& L# i, F( L) A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2 }* O8 b* I5 I/ s* p, D& ]' q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9 V. f' x+ |/ g/ s" ]! w5 j. e& c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 i2 f8 J( T! s+ W+ u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n9 y6 U8 i* W8 H# c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5 x7 t3 X& P0 P% |1 }. e6 K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c3 h g# B( ^ R+ F# |. d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0 g1 I0 T; n B8 ~ a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p0 Q5 w3 X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5 t# y5 s" ]- T/ K( \3 G/ z' K.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6 R4 i" {. F7 b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9 `( x- ?- K8 n; F7 a, l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3 j- _0 x+ ~! `6 ]" w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 w3 J7 {% U- n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l& E: X+ ?9 W0 L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O: t$ }" ?2 _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7 c! `# d2 u" e r% Y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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