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愤怒 2021-6-12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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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 r' i8 L6 Y4 z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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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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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d' w9 w9 ~$ r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 ?1 K; D, G7 H' E& l0 f4 y7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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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R$ e. i8 }8 t/ q2 G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 P$ J, ` m B& O& M' M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Q: S4 R$ w* T- O( J+ ]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 x3 v( W( m% Z相联接。
% e' d% ?5 M& n: n$ ?) s! r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 S3 ]& W f1 d( f5 u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5 ]+ m" x+ h/ Y) C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 B! E; j( l" V$ V0 u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g; q& S: T- i' B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7 ~/ j2 s- j" q* D1 ^. D8 n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F5 P! z, B3 J' u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 C& B7 p( {2 Z N" D" z' x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9 D7 A# w, h5 z/ Z/ [! @) Q$ h/ t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N, N) a! S- g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N: f3 d: ~5 ]( j( X% V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8 _+ P8 `/ s) `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x8 }' s/ s1 i9 v% K& q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X& f( [+ {/ @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 z! D3 L( C, X2 _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Y$ a0 i: }, l( y8 F" P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0 u6 t7 t- _& K, e8 d; `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0 ]1 b( B" t# B7 y# z8 N1 I: J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N+ b" n: R$ x" i1 O/ o# e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 X) ^# K) g7 j# y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M% ?% y* z- U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Y" ]* G$ j0 D; ?+ F& l# y$ u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 a4 C7 s+ C; @1 i. Z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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