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愤怒 2021-6-12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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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 U+ J% ]* }$ y6 M+ V(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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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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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m1 e( A) @9 i2 ^4 a6 Z+ _
- W: s& n; V# s4 A4 I; j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S; Q6 K) \9 V: N6 _: W1 O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d- y ~4 w& r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N! U+ n. t& ~8 J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_ g% W8 E! Y3 U0 J0 V相联接。
0 f! |9 @* E/ ?% L1 B' c% m4 [& ]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m. e) f1 ^1 ~. d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8 z1 l5 H/ R0 U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 b% a( C7 s5 Z9 j- R1 H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a8 _, H: e( a+ D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z: ]# T2 V" L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2 t3 ]; l: M+ O5 L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U; P7 N" ?. G' k. M* b" i( Z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E; n: p; K4 O' G# o: {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9 B3 o* K' A8 m; `" c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E( \; s) ~; M$ z' t/ J* V7 J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4 [8 ^# D) k/ T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0 ?1 G E* i3 \1 i) H& S' L3 c& ]3 q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 ^0 O; }* {, g' {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T) }% F% h6 X* F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l: a$ E# T0 X# l. S8 d& M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R3 v5 b0 D6 h" a6 V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6 y9 \5 q# `% j2 Y9 |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t4 }# l8 v; v% B* \ K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 ]2 `, Z* o9 ?- l) H. C! R; e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N- l5 M: W% k) j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c+ \ D) b( R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 @3 P D+ l3 N* r5 g2 K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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