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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职工持股新规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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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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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业内对于电力职工持股“不彻底清退方案”仍有争议,但相关部委已就“尽快出台”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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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u0 f$ H# f5 h. U' W! n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李其谚】6月下旬,酝酿四年之久的规范电力行业职工持股细则(下称《细则》)终于等到了出台前夜。 6 V0 I& c& u4 z8 G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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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记者从负责文件制定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获悉,这份由国资委牵头拟定的《细则》,在经过长达四年的酝酿、争论和反复修改之后,已经形成最终方案。目前这一文件正在财政部、发改委、电监会等相关部委会签,且各方已基本达成共识,如无意外,即将于近期出台。 ( t2 A4 R. u  `* L* ?0 B- S

; D7 i  N9 P1 j: O3 W5 v- a  电力职工持股属电力行业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山东鲁能、贵州金元和江苏苏源为代表的一批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在2002年电力改革前后迅速膨胀,逐渐成为中国电力行业不容忽视的新兴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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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们与垄断性的电网公司在员工、股权和资产等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奠定了其竞争优势,也导致了厂网间大量关联交易。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八部委于2003年出台37号文,正式叫停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并决定随后出台细则,规范现有职工持股,切断与电网公司关联交易。但各方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意见不一,以致这一细则的制定一拖便是四年。 4 j$ b* p8 [( ^. z+ ^

+ t! f9 Y* [1 j4 J  《财经》记者获悉,此次《细则》除规定了今后电网企业的职工不得投资入股发电企业,还将要求电网企业中层以上的职工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清退所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电网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则被允许保留已经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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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X2 ^& l% Y# I  P2 u  {  尽管业内对这一清退办法仍不乏异议,但由于近年来许多职工持股公司已自行启动重组和退股行动,引发更多问题,相关部门在久拖不决之后,已决定搁置争议,先尽快推出《细则》。下一步所面临的问题,将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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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T0 G1 E  财政部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很多职工持股的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曾用国有电网企业职工的“工资结余”投资发电企业,很多电力职工持股会的启动资金即是职工的“工资结余”。“然而职工工资结余是不可以用来购买资产的,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违规行为。因此,在清退职工股的具体操作中,需要重新界定职工持股企业的资产。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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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性也将是《细则》执行过程中最大难题。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遍布全国,不仅在省一级,甚至相当多的地市县乡都普遍存在,资产状况、发展规模均不尽相同。其中一些已经完成了从职工持股企业到私人企业的改制。 9 |& G0 p$ Q  Q' M9 D' l' D& Y

3 ^0 ]( g- f* Z8 R3 A( f: Q  2007年5月,历时一年的“920电力资产”拍卖工作尘埃落定。此次股权拍卖涉及暂留于国家电网公司内的全国38家发电企业总权益容量为1081万千瓦的资产,股权状况同样颇为复杂。电监会电改办引入市场化机制处理这一遗留问题,获得成功。最终所有股权拍卖总价款为187亿元,较账面净资产119.7亿元溢价约56%。 - f. l; u; _9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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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投资协会专家陈望祥认为,可以借鉴“920资产”的经验,以市场化方法大规模处置电力职工持股资产。在目前电力市场比较好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招标可以使资产获得更理想的市场定价,也能够保证各方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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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A! s% k8 h% T. m6 T0 F  电监会一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在清退职工股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电力监管。今后必须严令禁止新的职工持股的产生,加强对电网的监管,避免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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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方案规定电网企业中层以上的职工和关键岗人员必须清退所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但这些人完全可以通过家属持股,或者干脆找一个代理人持股来继续保证其利益。我们的意见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从产权上把他们分开;另一方面加强对垄断业务的监管来切断关联交易。”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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