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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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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08: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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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电力供应商为配额承担主体,最小化可再生能源发展全社会成本
" y$ d( E8 H6 V8 t8 K& _# u  日本RPS法规定以电力供应商为配额承担主体,将以政府为主导的支持政策转化为以市场运作模式来激励,通过消费侧的竞价把购买配额所多支付的成本传导出去,能够以经济高效的方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J# l1 d6 F% e6 }1 Z6 y* }. s' u
  2)制定配额目标时考虑电网约束条件,合理促进各地可再生能源发展
# @6 s& V" ~4 z  日本RPS法规定了全国配额总量目标,即全国电力供应商的可再生能源总购电量,并按照相关标准分配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供电义务(可再生能源配额)给电力供应商。在等额分配时,根据各地区电网条件不同,考虑了电压随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变化的调整率,即当地电网条件较好时,调整率可取为1,实行较高的配额指标,若电网条件较差,调整率可取为0.9,实行较低的配额指标。6 L' q+ C- x  N% {& k+ n
http://www.chinaero.com.cn/zxdt/djxx/ycwz/2012/04/118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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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5: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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