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糊涂言,愁煞二十年。法律示公允,电费终分明。1月1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一纸生效判决,让邓州市电业局全体职工喜上眉梢,积压在心底20多年的阴霾一扫而光。人们欣喜地传递着这样一则消息:黄庄电费再也“不黄”了,电业局再也不用背每年上百万元电费的包袱。 4 n" ]! U9 `3 e6 P6 S* S# M J2 _8 @1 k: I+ m* g
城下之盟 2 v2 F) `2 x R" {5 }- |6 A
# b! d/ E7 X, d
时间追溯到上个世纪中叶,在百废待兴的1970年代末期,为了完善供电网络,南阳地区电业局在邓县筹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地址选在邓县黄庄大队(今邓州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民委员会)。在电业局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施工开始后,黄庄大队提出变电站输电线路在其辖区内栽电杆较多,影响耕作,要求电力部门在电费上予以照顾。当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黄庄大队就多次聚众阻拦,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确保工期,1980年12月22日,原邓县电业局、城郊电管所与黄庄大队签订了一份用电协议书,约定“黄庄大队今后不论工副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均永远按照农业电价(0.06元/千瓦时)执行”。此协议共三份,三方均加盖了公章。此后不久,原黄庄村委会黄东组又用同样的方法迫使电业局于1983年12月29日与之签订了另外一份用电协议书,主要约定:黄东组的两台变压器,一台用于照明,“每月电费45元,全年缴纳电费540元”;另一台用于抗旱浇地,“每千瓦时0.06元,用多少算多少”,“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永远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这些“永远有效协议”的签订,犹如一个沉重的枷锁,从此加在了邓州市电业局的肩上。 ! @# u: v2 S9 ^. i 1 g/ C7 W( Q8 _$ h" Q6 F 利剑出鞘 . }; Y1 O5 i9 F+ o- u- @4 ^ $ I/ Y( M# e" N) G) `; s4 s( | 1980年12月份以来,国家多次调整电费价格,现行的电价比1980年增长了近10倍,黄庄辖区的变压器也由当时的两台增至现在的九台,容量达到710千伏安,用电量更是逐年增长。而每千瓦时0.06元的“永远有效协议”,也使电业局背上了越来越沉重的包袱。仅2000年,黄庄辖区9台变压器用电量300多万千瓦时,按照价格差,电业局所受损失就高达130万元。 , O) K' X: p# S# d# ?4 C
' U# S7 N6 H$ c9 H, H) J
近年来,在邓州市电业局多次要求黄庄大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支付电费却屡遭拒绝的情况下,2001年6月7日,不堪重负的邓州市电业局只好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州市电业局认为:我国对电费一直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制度,原邓县电业局和原黄庄大队1980年12月22日签订的用电协议,原邓县电业局与原黄庄村委会黄东组1983年12月29日签订的用电协议,均因违反国家的物价管理法规且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因此,请求邓州市人民法院:1.判决原邓县电业局与原黄庄大队1980年12月22日签订的用电协议书无效;2.判决原邓县电业局与原黄庄村民委员会黄东组1983年12月29日签订的用电协议书无效;3.判决被告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变压器及其用户自2001年4月份开始均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支付电费。 9 q. A; e% Y* H& F- r# L) | # Y/ N; R! y/ ]' | 2001年7月1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解除原告邓州市电业局(原邓县电业局)与被告邓州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民委员会(原黄庄大队)于1980年12月22日签订的用电协议书;2.解除原告邓州市电业局(原邓县电业局)与被告邓州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民委员会黄东组、黄南组、黄北组(原黄东小组)于1983年12月29日签订的用电协议书。 " q. L9 {/ S2 K% l0 Q9 x; m * [- y3 P6 z" A& A' } 峰回路转 ; [' [# S! E; b4 a. o8 F. k8 k" t$ Y
2001年10月16日,邓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新西居民委员会、黄东组、黄南组、黄北组以“两份协议书约定的电价不违背国家规定的电价,协议永远生效是有期限的(即以变电站的存在为前提),且协议的约定和永远有效也不显失公平”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 Q! n( Q4 s+ f' z7 \3 D" b
5 C: I% g/ F b, u6 b) I2 C! c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供电协议中的“电价0.06元/千瓦时”、“永远不变”的约定违反了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并且0.06元/千瓦时的电价永远不变对于邓州市电业局来说显失公平,原审基于此解除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供电协议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 X0 G% L) c) ^& u& o) v
1 a! D# D4 C( w' S' f 再起波澜 % |: ~% @' I/ j
/ W. D. o" w9 [ u5 ?( ]& O
已享受20多年优惠待遇的黄庄村村民,不甘心就此服输。2003年6月5日,经邓州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民委员会、黄东组、黄南组、黄北组申请,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3)南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 p6 N/ |; C5 X# P
: T u5 B% |" L3 e 2003年11月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如下:1.被告邓州市新西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黄东组、黄南组、黄北组村民的生活照明用电电价按原协议执行。2.上述四被告辖区内的工副业用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0 }% w w9 ?6 N, y ; Z& Y. L1 ]1 \! w 该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再次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 [) M" i+ A/ H9 N R8 D2 k/ k
: E; B3 t& j. b 掩卷深思,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全国各级电力系统,类似的协议较为普遍。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法制尚不健全,企业属于国有,利润上交国家,为便于工作,企业(不管是发电系统还是供电系统)往往对群众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而这种让步,随着岁月的流逝,竟成为历史的痼疾。作为市场主体的电力企业,要想稳健经营,效益最大化,必须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354-%--%-89596-%--%-27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