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P和UVR的本质区别
低电压保护UVP延时低电压保护UVRUVP和UVR的本质区别在于断路器的欠压保护是否延时脱扣
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第2.4.10条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1.5.5 下列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1)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
(2)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根据运行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
(3)需要自起动,但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
(4)属一级负荷并装有自动投入装置的备用机械的电动机。
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第9.0.5条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和有备用自动投入机械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二、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三、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四、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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