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电力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统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统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统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电力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水平和相应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生产、基建、施工、劳资、物资等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高级统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统计师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统计师。
第七条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统计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了解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
(三)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四)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主要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统计工作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较高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对电力工业相关专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撰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
2、有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要和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较高的系统加工整理和编撰统计资料的能力;
3、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组织协调与管理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
4、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组织拟定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重大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标准、制度,独立解决过处级及以上单位或本专业重大统计专业理论和技术问题;
2、组织拟定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的统计资料汇编方案,并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审出版过统计资料(汇编、年鉴、专辑)两年以上;或者组织或担负过处级及以上单位或本专业统计分析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过国家或上级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并被省电力公司以上单位确认达到先进水平;或主持建立、整顿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确实保障,经上级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2、参加编写过统计工作制度、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并被省公司等同级单位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颁行。
3、在统计工作中,完成了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研究,并通过了省公司等同级单位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
4、在电力统计工作改革中,提出过改革办法、建议,并得到省公司等同级单位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获得国家、省(部)级统计工作奖励一项,或电力集团公司级二项,或省电力公司级三项。
6、在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中,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通过省电力公司级及以上组织专家的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二)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有如下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中有二篇以上获省电力公司等同级以上主管单位奖励。
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或统计论文,在省、部或电力集团公司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或在省电力公司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三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在全国性刊物发表统计论文、分析报告一篇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统计专业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或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四条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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