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黑启动方案及分析(本人参与编写)
相信对水电厂运行的同志,有些帮助! 世界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 反措应是以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事故为目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技术和组织措施。 反措必须针对性强,目标明确。其措施内容、相应的防范事故的目标和应落实的对象范围必须明确。
反措的制定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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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兴义供电局(以下简称“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局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集体和责任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
1.4局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所需费用由局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按年度提出预算建议,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批准后列入局年度预算,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1.5安全奖励基金专用于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以及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等费用的支出。
1.6奖惩意见原则上由安委办提出,经安委会通过后实施。
1.7本细则适用于局所属各部室所(以下简称“各部门”)及由局直、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2表彰和奖励
2.1表彰和奖励项目、标准及评奖规则
2.1.1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2.1.1.1奖励标准:1500元。
2.1.1.2评奖规则
a)完成局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b)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责任一类障碍;
c)承担重要安全生产责任。
2.1.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组
2.1.2.1奖励标准:1000元。
2.1.2.2评奖规则
a)所在车间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b)未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未发生责任障碍;
c)承担重要安全生产责任。
2.1.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2.1.3.1奖励标准:800元。
2.1.3.2评奖规则
a)所在班组未发生事故;
b)未发生本人责任异常、未遂;
c)无违章记录;
d)在生产岗位(含生产管理岗位)上承担重要安全责任,并为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
e)完成工作任务是班组人员(本部门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平均数以上。
2.1.4安全生产长周期奖
2.1.4.1表彰和奖励标准:达到1个百日安全长周期,局给予通报表扬1次;连续3次受到通报表扬的,年终给予每人100元奖励。
2.1.4.2评奖规则:年内不发生终断班组、车间及局安全记录的事故。若发生终断班组安全记录的事故,该班组不得奖,所属车间的其它班组及车间管理人员不受影响;若发生终断车间安全记录的事故,该车间所有人员不得奖;若发生终断局安全记录的事故,全局本奖项当年度停止执行。
2.1.5年度安全卫士奖
2.1.5.1奖励标准:1000元。
2.1.5.2评奖规则:本奖项专用于奖励局系统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安监网络成员,局本部推荐3人及各县级供电企业推荐1人,经局安委办优选5~10名向局安委会推荐给予奖励,授予“安全卫士”荣誉。
2.1.6连续变电安全操作无差错奖
2.1.6.1奖励标准:500元。
2.1.6.2评奖规则:统计期内未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未发生责任障碍、未遂,个人连续安全操作达2000次。
2.1.7 连续调度许可无事故奖
2.1.7.1奖励标准:基数500元。
2.1.7.2评奖规则:统计期内未发生误调度事故或调度不当情况,个人累计安全调度许可达4000次。
2.1.8 连续安全行车奖(以人为单位)
2.1.8.1奖励标准:基数200元。
2.1.8.2评奖规则:
安全驾车、爱护车辆、设备、遵章守纪、服务态度好,用户满意,全年无事故、障碍,且具备下列条件:
(1)、消耗、耗油不超过本市同型车车辆指标;
(2)、无2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故障发生;
(3)、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累计二万公里、兼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累计一万公里者奖励200元;以后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每增加二万公里、兼职驾驶员安全行车每增加一万公里在原奖励基数上增加50元;吊车驾驶员安全起吊累计达到100个台班者奖励200元,以后每达到100个台班在原奖励基数上增加50元;以上奖励最高上限为400元。
2.1.9带电作业安全奖
2.1.9.1奖励标准:500元。
2.1.9.2评奖规则:年内未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未发生人员责任障碍;年带电作业累计达100人次。
2.1.10 重大安全隐患发现专项奖
2.1.10.1奖励标准:本岗位工作范围内,每次奖励500元;本岗位工作范围外,每次奖励1000元。
2.1.10.2评奖规则:对发现局属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有效控制人身伤亡、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人员进行奖励,授予“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奖” 荣誉称号。
2.1.11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2.1.11.1奖励标准:500元至2000元。
2.1.11.2奖励分项及评奖规则:
a)在事故抢修、抗洪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b)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了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监督工作中,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或解决了安全生产中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的;
d)局安委会或局长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
2.1.12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兑现奖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兑现奖的奖励标准及评奖规定按《兴义供电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1.13 “零”违章奖
“零”违章奖的奖励标准及评奖规定按《兴义供电局年度零”违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2表彰和奖励的申报、评审及兑现
表彰和奖励的申报、评审和兑现按《兴义供电局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3推荐奖励
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且符合贵州电网公司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局按相应规定、标准审定,并推荐到贵州电网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3处罚
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高于本规定的,按其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3.2发生下列事故,责任部门及各单位主管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到局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2.1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
3.2.2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
3.2.3重大及以上火灾、负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生产性交通事故。
3.2.4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3.2.5负有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2.6违反调度纪律造成的事故。
3.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和责任性重大人身、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及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按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相应处分,经济处罚按本章第3.15条和3.16条规定执行。
3.4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5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如下处罚:
3.5.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3.5.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5.3县级供电企业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3.6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如下处罚:
3.6.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3.6.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6.3县级供电企业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7隐瞒事故情况,经单位调查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的责任。
3.8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3.8.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行为。
3.8.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9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3.9.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3.9.2向调查人出据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9.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0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而出现的误操作、误调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以下处罚:
3.10.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10.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10.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3.11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部门、单位,对党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同级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报请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处分;涉及对员工开除、对领导处罚的事项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3.1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13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按本章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3.14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5部门内发生第3.2条所列事故除实行“说清楚”制度及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断该部门及相关班组的安全记录,同时给予车间、班组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见表1。
表1对部门及班组责任事故经济罚款表
序号 类 别 车间 班组
1 特大事故 10万元 3万元
2 重大事故 8万元 2万元
3 恶性误操作事故 5万元 1万元
4 中断局安全记录事故 3万元 0.5万元
3.16本章涉及对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按表2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表2 对行政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表
序号 类 别 经济处罚
1 开除留用察看 留用期间按待岗处罚
2 撤职 待岗一年
3 行政记大过 待岗半年
4 行政记过 待岗三个月
5 行政警告 罚款1200元
3.17对发生第3.2条所列事故外的其他事故,视情节按表3规定处罚:
表3第3.2条所列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经济处罚表
序号 类 别 经济处罚
1 主要(或全部)责任者 待岗三至六个月
2 次要责任者 待岗一至三个月
3 一般责任者 罚款600元至1200元
3.18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类障碍,按表4规定处罚:
表4 有人员责任的一类障碍的经济处罚表
序号 类 别 经济处罚
1 主要(或全部)责任者 待岗一至三个月
2 次要责任者 罚款600元至1200元
3 一般责任者 罚款300元至600元
3.19发生未遂,按表5规定处罚:
表5 未遂人员的经济处罚表
序号 类 别 经济处罚
1 主要(或全部)责任者 罚款600元至1200元
2 次要责任者 罚款300元至600元
3 一般责任者 罚款100元至300元
3.20 交通车辆事故处罚
3.20.1非正式明确的专(兼)职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局机动车辆。违者,对借车驾驶员及驾车者均分别罚款600元/人。
3.20.2未经正式派车,私自开局机动车外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自负,并按本条第1款对照进行处罚。
3.20.3机动车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路线(规定路线是指:一、派车路线;二、大家认同的到某个地点应该走的路线;三、用车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路线。)行驶,造成事故,按本条第3款对照进行处罚。
3.20.4专职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后交警扣留驾驶执照,按交警扣留驾驶执照的实际时间计算待岗时间。
3.20.5严禁酒后开车,凡酒后开车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在安全例会上通报;酒醉开车者,一经发现,对专职驾驶员进行待岗3-6个月处罚,对兼职驾驶员取消兼职驾驶员资格、降岗两级使用3-6个月;酒后或酒醉开车肇事者,对专职驾驶员进行待岗6-12个月处罚,对兼职驾驶员取消兼职驾驶员资格、降岗两级使用6-12个月,并按本条第1款加倍进行处罚。专(兼)职驾驶员取消驾驶员资格后,恢复驾驶员资格必须经局有关会议批准,但取消驾驶员资格期限不得低于待岗(或降岗使用)时间。
3.20.6因特殊原因交警认定责任和实际不符,由物运部提出经分管领导认定后,按实际责任处罚。
3.20.7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剩余部分由局安委会研究决定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3.20.8局专(兼)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按下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注:M为该档次实际损失金额-该档次起点金额):
责任类别
罚款金额(元)
经济损失台、次(元)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5000元及以下 600 400 200 100
5000-20000元 600+M*5% 400+M*3% 200+M*2% 100+M*1%
20000-50000元 1350+M*4% 850+M*2% 500+M*1% 250+M*0.5%
50000元以上 2750+M*3% 1450+M*1% 800+M*0.5% 400+M*0.25%
3.21发生性质严重的未遂或违章行为,经局安委会认定后可提级并按提级后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3.22县级供电企业发生3.2所列事故除实行“说清楚”制度及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表6。
表6县级供电企业责任事故罚款表
序号 事故类别 对主要责任单位罚款(万元)
一般 重大 特大
1 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 10 20 50
2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 — 20 50
3 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 5 — —
4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负全责的重大及以上生产性交通事故 — 10 50
5 恶性误操作事故 20 — —
6 违反调度纪律造成的事故 20 — —
7 负有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5—25
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经济处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由局人力资源部从其工资计划中扣减。
4附则
4.1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事故,指由于系统未执行它在规程或制度中所规定的功能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电力生产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未按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执行而造成人身伤亡或电网异常运行、设备损坏的事件。
障碍,指设备事故中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确定的特定分类,分为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具体划分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贵州电网公司的规定执行。
未遂,指发生了违章操作行为,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未遂包括设备未遂和人身未遂。
设备未遂,指在设备上发生误碰、误操作、误调整等情况,但未引起设备故障。
人身未遂,指由于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违章操作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因某种原因被控制而未酿成人身事故。
违章,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规定的行为。
习惯性违章,指固守旧有不良的作业传统、作业方式与工作习惯的行为。
4.2本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4.3本实施细则用于调整和规范局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4.4本实施细则由兴义供电局安委会负责解释。
4.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兴供电118号《兴义供电局关于维护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章制度的奖惩办法》及其修改、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好顶一下正有用
谢谢分享
谢谢很好
内容很实用,谢谢! 看不到的晕!怎么搞的?全是乱码 谢谢,不过我好像在期刊网上没有查到过啊 谢谢楼主分享,对我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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