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电力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审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审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审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电力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审计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高级审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审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审计师。
第七条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审计制度,了解国内外现代审计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经历,具有负责制定在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审计规章制度的能力;
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审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实践中的两项:
1、组织或担负过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确定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或主审。
2、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或审计调查三项以上。
3、参与重大专案或承担专项审计工作两次以上。
4、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五项以上。
5、主持或承担由省公司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1、主持或承担的重要审计项目,有一项在国家电力公司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二项及以上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组织实施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有指导意义,被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或认可。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制定过系统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或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通过审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促进企业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显著作用。
5、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6、在主持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7、主持或承担由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予以肯定。
(二)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调查报告;或为经省及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一部审计专著或两篇审计专业篇章的作者。
2、独立撰写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交流材料等,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工作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不少于三篇。
3、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三篇以上,审计报告层次清楚,文字流畅,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4、作为主要作者,编写一部审计专业教材或教学大纲,经主管部门批准已在中专及以上学校的审计或财经专业教学中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四条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或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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