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雪267 发表于 2007-2-7 09:39:49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执)业资格管理
[时效性]有效
[签发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签发日期]2007年1月22日
[实施单位]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日期] 2007年1月22日
[标题]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
[发文号]黑社联发(2007)3号
[正文]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    
为规范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市场,完善心理咨询行业机制,推进心理咨询师行业准入制度的开展,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心理咨询行业现状和特点,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心理专家论证,经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批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贯彻优化心理咨询师行业结构,规范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建设高素质心理咨询师预备队伍的宗旨,从我省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统筹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依法从严,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开展面向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确保我省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认定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在职心理咨询师和非从业统一要求,不设双重标准,不搞两套程序。
  3、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杜绝随意性。
  4、优质诚信的原则:坚持把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廉政建设,把好“入口关”,自觉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心理咨询师资格信誉,高质量、高水平作好各项工作。
二、认定范围、对象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预备队伍的高素质,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是:
  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心理咨询师培训单位培训,经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包括三级和二级)
  下列人员暂不受理申请:
  (一)非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培训单位培训的人员;
  (二)非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异地培训鉴定持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认定条件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条件、培训单位情况说明、本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条件和职业能力条件,五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中国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必须是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
  (二)培训单位情况说明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应按要求,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培训单位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颁发单位和鉴定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写出评价意见。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现时表现。对于思想政治态度有严重问题,职业道德败坏,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认定其心理咨询师资格。
  (四)心理咨询师鉴定条件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2)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者。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毕(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2、2006年1月1日后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者;
    (2)具有其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3)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五) 职业能力条件
  职业能力条件包括心理咨询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版职业能力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为法定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1、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社科联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省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并对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认定。
  (三)认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1、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均由相应的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心理学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心理咨询师资格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的职业能力考察。
  2、心理咨询师资格专家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对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的职业能力的考察。
  六、组织机构
  省社科联和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成立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处。
  七、时间安排
  按照工作安排,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完成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工作,考试工作,受理心理咨询师资格申请的准备工作等。
  1、报名:
  时间:2007年1月15日—2月15日,
  报名地点: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处。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由认定组审查后统一报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认定。
  要求:申请认定人员报名时,须向受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时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填写《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档案表》,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
  受理报名时要认真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原件和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时的证书原件,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不予受理其报考。对于审查合格人员,履行报考手续并登记注册,将其复印件留存备查。报名工作截止后,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心理咨询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
2、心理测试
申请认定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心理测试工作在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心理咨询机构进行
3、培训(自愿参加):
  时间:2007年3月。
  地点:另行通知。
  4、考试(面试):
  时间: 4月上旬
  内容:实际应用能力
4月上旬至5月上旬开展认定工作,发布认定结果,5月中旬至5月下旬颁发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地点:另行通知。
  二、认定阶段。从2007年的4月至5月,完成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包括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发放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等。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填写《心理咨询师资格档案表》,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心理咨询师资格条件的心理咨询师,办理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明,《心理咨询师资格档案表》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明要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心理咨询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八、工作要求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是全面推进心理咨询师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各认定组要深刻认识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在全面实施心理咨询师资格准入制度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我省实际,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改造战略的机遇,将全面实施心理咨询师准入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达到优化心理咨询师队伍,提高心理咨询师整体素质的目的。在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认定原则,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扎实推进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的开展。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制度与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关系。要从我省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和发挥实施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机制效应。要把实施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增强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的宏观调控能力、实施能力和指导能力。
  2、要严格依法开展认定工作,坚持法定的条件、法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认定相应的心理咨询师资格;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和对象,严格界定不同类别人员,对于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准申报和受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一律不准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严格把住“入口关”。
  3、加强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作用,实现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认定组要定期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认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工作,坚决杜绝在认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加强法制学习,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吃透有关认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对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积极营造依法从业、依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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